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宁波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 BO LIGHTING&ELECTRIC APPILANCES ASSOCIATION 缩写 NBLEAA。
第二条:本协会是按照《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由宁波市从事照明电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经济技艺素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繁荣宁波市照明电器事业,推动照明电器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信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位于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照明电器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市场拓展、技术进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经济技术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积极开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类商情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服务,结合行业情况,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处理会员间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照明电器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对本行业内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的评审、考核工作,协助做好行业内相关技术职称的评定及推荐工作。
(六)组织举办行业相关的各类展(博)览会,动员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行业的影响力。
(七)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分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开展行业各类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学习考察,推动照明电器行业技术业务研究、学术交流研讨,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各项职能和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从事照明电器生产、经营等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检测的单位、社会团体。(二)对本市照明电器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照明电器管理的老同志,热心帮助本市照明电器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任为个人名誉会员。(三)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三)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制定会费标准均有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五)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三)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反映有关情况;(四)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五)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六)决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批入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及除名事宜;(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检查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活动;(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提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三十六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4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